3C消防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解讀( 六):檢驗和試驗設備
規則條款:
A.6 檢驗和試驗設備用于檢驗和試驗的設備應定期校準和檢查,并滿足檢驗試驗能力。 檢驗和試驗的設備應有操作規程。檢驗人員應能按操作規程要求,準確地使用設備。
解讀:
1. 生產廠須根據認證規則、認證細則和產品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和要求來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并確保檢驗設備的能力滿足檢驗和產能的的需要(如:量程、精度、數量等)。
2. 生產廠應針對檢驗設備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
3. 生產廠配備的檢驗人員應能具備相應的能力。檢驗人員需經過培訓,能夠熟練的按照操作規程操作檢驗設備,能夠按照檢驗規程進行檢驗,能夠完整準確的填寫檢驗記錄并作出正確的結論。
規則條款:
A.6.1 校準和檢定
用于確定所生產的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試驗設備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校準或檢定。校準或檢定應溯源至國家或國際基準。對自行校準的,應規定校準方法、驗收準則和校準周期等。設備的校準狀態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別。應保存設備的校準記錄。
解讀:
1. 校準:在規定的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所示值與對應的由測量標準所復現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校準一般不進行結果合格與否的判定。
2. 檢定:通過測量和提供客觀證據,表明規定的要求已經得到滿足的一組確認。檢定與測量儀器的管理有關,檢定用來證明測量儀器的指示值與被測量已知值之間的偏差,始終小于相關測量儀器管理標準、規程所規定的最大允差。根據測量結果做出合格、降級使用、停用、恢復使用等決定。
3. 溯源:通過一條具有規定不確定度的不間斷的比較鏈,使測量結果或測量標準的值能夠與規定的參考標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聯系起術的可能性或過程。
4. 生產廠應根據檢驗設備的具體情況,規定其校準或檢定周期,并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校準和/或檢定機構對檢驗設備進行校準和/或檢定。應注意檢定機構的資質,證書上是否有CNAS、MA等標志。
5. 在檢驗設備上要有表明校準狀態的標識,特別對于不能使用的檢驗要有醒目的禁用標識,防止非預期使用。
6. 要對檢驗設備進行管理,編制計量檢定計劃表,并完整保存校準或檢定記錄。
規則條款:
A.6.2 運行檢查 用于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的設備應進行日常操作檢查和運行檢查。當發現運行檢查結果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時,應能追溯至已檢驗過的產品。必要時,應對這些產品重新進行檢驗。應規定操作人員在發現設備功能失效時需采取的措施。運行檢查結果及采取的調整等措施應記錄。
解讀:
1. 運行檢查:又稱功能性檢查,工廠定期對檢測儀器設備的功能性進行檢查,以判斷該儀器能否用于進行產品檢測和質量判斷。
2.當檢驗儀器設備的好壞直接影響產品質量時,則除要求該儀器設備按有關規定定期校準以確保儀器設備準確外,還要求對儀器設備在兩次校準期間以簡單有效的辦法確定該設備功能是否正常。
3.用于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的設備需進行運行檢查。工廠應制定文件明確需要進行運行檢查的設備,同時規定其檢查的要求、內容、頻次和方法。
4.當檢測設備在使用或運行檢查中發現失準或失效時,工廠應對以前檢測結果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追溯至上次運行檢查期間檢測的產品進行重新檢測。
5. 有關的運行檢查、評價結果及采取的措施必須保存相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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